上一期的《政策解读专栏》,关爱通从福利角度解读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后简称13号文,梳理了央国企可以实施的4大福利类别:补偿性福利、救助性福利、集体性福利、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本期,关爱通将与您分享国家规定的其它 企业福利具体都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加强 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需明确一个大前提,在13号文中未有提及的政策规定,则依旧参照原有政策实施,而在13号文中明确规定了的政策法规,及与13号文不一致的其他规定,现均按照13号文执行。
以下为13号文中未提及,而财企〔2009〕242号文中明确规定了的政策法规:
1. 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或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等。
2.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
以企业内设托儿所为例:
企业托儿所所购设备设施的费用,及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可计入福利费,而托儿所老师及工作人员的费用,则需计入工资总额。
3.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除以上242号文中的明确规定,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中对其他福利也进行了明确,一起来看看吧!
1.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2.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4.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5.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补充知识点:
福利费包括了职工福利费与工会经费,均可税前列支。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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