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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对外交流必备的话语体系
2017-06-22 15:11:44作者:关爱通

导言: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在案例线下专家评审会中分享了从法学方面看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的视角,以及中国目前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进展。会后,笔者专门就该话题,进一步采访了杨教授。他指出:中国企业步入全球化竞争,走入国际市场时候,非常需要理解其他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期待及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企业对外交流必备的话语体系。
 
l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制度推动是国际共识,CSR这一国际营商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主流话语已被引入中国,并迅速进入国家立法规划。
张伟: 海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情况是如何的?对中国的影响是什么?
杨力教授:首先,国外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基本已经形成了共识:企业社会责任最终还是需要靠制度来推动,经济和社会制度都重要。
从上世纪70年代,美国有25个州进行了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到了80年代的中后期发展到了目前的27个州。英国在公司法修订中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而日本则主要是体现在债权人会议这一制度。另外,2013年印度的公司法修订提出,公司应当拿出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的3%,用于下一年度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准备金,比较具有代表性。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关键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着眼点也正发生重大变化。针对产业升级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政府已把调整比例、补齐短板、优化结构作为重大而紧迫任务,提出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包括:(1)调整经济增长质的方面、收入分配和环境指数等,不再沿袭以往的透支劳工权益、无度破坏环境等“向下竞争”,强调以协调、绿色、共享等理念改变“供给侧”的竞争压力传递机制;(2)面对企业“走出去”和TPP等国际规则话语权的倒逼压力,强调深化全方位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和培育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回顾近些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国际营商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主流话语已被引入中国,并迅速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l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需求写进党最高决策文书后,已形成原则性立法。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必将成为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让外商投资和本国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以及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格局的重大现实命题。
张:中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具体进展情况是?
杨:2006年起,商业部、国资委、工信部连续下发了关于在中国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指导性意见;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又进一步要求在大型国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到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最高决策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随后的2015年,中央深改小组1号文件把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作为“十三五规划”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着力点之一,责成国家“六部委”合力部署落地。之后,国家又连续发文并设立责任评估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进一步为立法奠定了硬件基础。可以说,顺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潮流,借助于立法的刚性约束力,降低责任的履行短板和由弹性空间导致的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已初步达成了国内共识。基于这一背景,随着中国新一轮产业升级转型,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必将成为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让外商投资和本国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以及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格局的重大现实命题。
相对国外立法实践,我们中国是2008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在第五条原则性中写入了“在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我们把这个叫原则性立法。在此之后,我们涉及到的是跟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单行法律,开始以单行条款的方式动起来了。比如, 2008年颁布的,虽只有寥寥八条,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法》,这涉及到企业对于竞争合作伙伴应承担起到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同样在这一年,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强调在立法的立场上,对于作为劳动者权利一方的资源和权益进行倾斜性地配置或者保护。
后来我们国家在无缝钢板、光伏产业等领域不断遭遇到海外的“双反”(反补贴、反倾销)的败诉。这让我们意识到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关注,所以就涉及到我们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双反”在内的,一系列的竞争法条款。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是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推出的一个涉及到在汽车产业链中,推动“公平竞争”的指南。这是第一次出现了行业协会来推动公平竞争。它主要的要求就是在整个汽车的产业链中你必须要尊重上下游,尊重你的合作伙伴。也标志着具有行业精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发展步伐。
 
l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展现为政府“纵向”管理,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横向”激励和监督交错架构的“矩阵格局”。倡导跨学科研究,使立法更具亲和力,以提升执行效率。
张: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上,大家的共识是?
杨:中国与世界责任议题既有共识,也有独特性。围绕未来重点强化社会和环境责任,需要考虑两种不同的关注:一是国内与国际的不同关注,中国有特定的责任发展议题;二是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关注,应当结合区域之间的承受力差异,采取因地制宜的责任发展策略。
我们在做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时候有两类方案:第一个方案就是我们建立一个大而全的法律,但是其实我不看好,可行性差。我个人觉得,目前最可能的是:建立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作为促进法,不是依赖于监管,而是通过各种外部施加的压力。除了第一种促进法之外,第二种是行业,依赖于行业自律。第三种是企业内置的内控机制和责任的一个合作体系建设。我们现在更加倾向于国家在这几个方面逐步协同开展,即在法律之外,还依赖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身的合规制度,来自主自发的去建立一个自动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界面,这个界面我们在研究。个人建议是:推动责任制度化的整体路线,应展现为政府“纵向”管理,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横向”激励和监督交错架构的“矩阵格局”。
我们法律界也探讨著名的经济学“科斯定理”里举的例子,是启发我们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一个典范。村里养牛马羊,都会给自己动物盖戳(这个地方约定俗成的“所有权”符号),不怕彼此弄错,因为每月都会把自己家牲畜送到镇子里统一收购的农户处统一送到山外统一销售(该农户根据戳来确定牲畜的归属,而不是看是哪家送去的,这种“约定俗成”并没有依赖于法律强制)。因为这样运输成本与市场谈判的成本最低。这个习惯叫“统购和统销”。可见,当统购和统销导致市场交易费用大幅度降低的时候,规则乃至法律的功能就会淡化,甚至不再发生作用。我们在思考,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程中能不能够多些像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即从经济角度,就能够发现企业担当责任的内在刺激和兴奋点。另外,还可以借鉴一些心理学,不是通过惩罚,而是一些心理激励机制的设计,让人们可以自觉遵守规范。我们要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要了解企业内在刺激点和兴奋点,进行精准治理,能够让责任承担者自动化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何发现更多一些类似经济学与心理学的规律界面,利用这些人们会愿意自觉遵守的规律与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相结合,这是我们法律界在攻关的方向。这也是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最前沿的立法方式,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跨学科来研究立法规则,使其更加亲和。立法不仅是一个冷冰冰的法律,要让法律执行有高效率的话,也要具有亲和力。
 
l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环境,劳工,知识产权,四方面问题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全球商贸交流时需要特别关注的“议题”。
张:中国企业对外交流时候,哪些企业社会责任话题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杨:刚才我们讲到了反垄断法,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其实还有一个2012年我们修订完成的环境法。这次《环境法》修订是史上最严的环境法,比如,涉及到“环评”要进行过程公开。还包括提出了NGO可以作为公益人诉讼,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人诉讼等。这是以往没有的。之前的环境法的漏洞是“谁作为原告可以诉讼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现在通过这个环境法修订把漏洞全部补上了。这方面指望企业自觉是不可能的,是通过立法才发现了这个短板。然后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一直是我们的老问题。到今天为止,其实我们国家一直承诺的是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业率先遵守国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但其实我们也尊重了我们国家现有的产业发展的阶段。因为,美国的工业有60%是有知识产权的,而我国在相对技术含金量还比较落后,如果我们知识产权立法要求太高,会导致企业的成本支出大幅度提高,置中国企业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我国对这个问题一直是持相对保守态度。
反之,中国社科院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中,央企是领跑的,跨国企业分数较低,其实也容易理解。跨国公司选择在中国做投资,无非看中你的低廉成本和你可以透支的环境成本,所以他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只对应更关注两点,环境和劳工,对其它问题它并不是很关心。
基本上我刚才讲的涉及到劳工、环境、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知识产权,这就是目前中国政府最关心的四个问题,也是中美商贸之间的争议焦灼点。首先,中国的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一直被诟病的。说你一方面在做社会责任,但其实你在资源与市场上的垄断形式本身就没有对你的同业竞争者和行业负起责任,所以说在国际上诟病主要指向国有企业。第二,关于劳动法,在国际上它有个叫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对于我们中国指责是最多的。其中有四个标准,指责最多的是认为中国最低工资太低了。第三个就是“环境”,主要是涉及到法定信息的披露。最后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其实,争议点就在于,不同国家阶段有不同发展阶段,是否都要无一例外要求企业承担一模一样的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考虑不同的发展的阶段,包括企业规模大小,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是有差异的。但是美国认为不可以这样,所以我们与国际上在这些问题上持续焦灼,这也是我们立法的难点。也是中国企业对外交流,进行国际商贸运营时候,需要特别关注的几方面“议题”。
 
l案例评选有助于激励中国企业提升信息披露习惯与动力,加强CSR人才的知识建构与交流。未来案例评选可以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做更多贡献。
张:从法学视角,您如何看待这次企业社会责任案例评选,未来建议如何?
杨:首先您这次评选工作做得非常不错,尤其评估的量表我仔细阅读过,是国内CSR评估中我见过最好的。评审会讨论中我也提到过,其实我们立法讨论中,经常参考企业社会责任案例,所以对案例素材收集非常关注。
 
那天我们也谈到目前央企国企在CSR案例参评上还不够积极的情况。关于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个人看到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信息披露习惯,披露压力还不是全方位的。目前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的压力主要来自三块,一个是政府关于信息披露的条例。第二个是沪深两市的监管方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个在金融部门,因为合规性要求,这个其实也是因为美国当年的雷曼事件引发的。其次,是动力不足,中国企业有些时候倒不是“不会说故事”的问题,关键是他想不想说,有没有动力去说。我觉得其实是中国企业还没有真正学会怎么样包装自己。其实类似的案例评选,看到与自己类似的案例“展示”都能那么受尊崇,对他们也是动力促进与激励。再次,是CSR人才匮乏,如果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人完全的岗位职责。在一个企业中,有没有这样一个“懂行人”来完成这个工作。对比上海的80万中小企业来说,目前的人才储备还是太少了,体量不够,导致我们披露程度不到位,同行之间的交流不够,也导致大家还没有学会怎样去说故事,这是人才与知识的短板。
 
这个评选未来的发展方向上,我觉得可以与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议题内容”与“规范方式”更多靠拢,主要是两个方面的机遇:
其一,未来案例议题选取中,多考虑国家立法在重点关注的视角,比如扶贫,环境中的“付出型”责任担当,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安全等。
其二,考虑“行业”的视角,可以每年把各行业协会评选的优秀案例汇总起来,分析每个行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进展与突破。据我所知,全国性地方性的各行业协会都有这方面的评选。尤其,中国企业步入海外市场,目前首先是每个行业领域的责任担当指引,一定是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做的。
这样的话,我们这个案例评选可以更多与立法界合作,能更好地从案例收集,评选,解析角度,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起到更多帮助与促进作用,这也是我会继续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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