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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别再搞混了!津补贴如何“发与扣”,如何缴税?一文了解!
2022-09-14 11:48:27作者:关爱通

一个小故事:

小王是一名物业公司的水电工,经常需要在单位轮值做夜班。最近每次夜班下班后,就收看“东方甄选”直播间,一连三天在直播间下单买了大米。小王心想,这些主播跟自己有一点是相似的,那就是也要轮值做“夜班”。但回头看看自己的工资条,夜班津贴3.4元/班,也让小王唏嘘不已。

“网络主播做个夜班,夜班费一定比我多,但我这个每个夜班只有3.4元的津贴,这也太少了吧!”小王带着疑惑,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进行了吐糟。

没想到,人力资源部拿出了红头文件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人事经理进一步向小王解释到,公司对小王工作岗位带有夜班性质,已经在工资金额中给予了充分的考量,目前工资条上的“夜班津贴”可以说是一种历史遗留的管理痕迹。其实,很多人可能对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津贴含义有误解,有些人还会混淆津贴与补贴。

小王的疑惑也许也是很多HR的疑惑,我们不妨来看看津贴、补贴的门道。

第一,什么是津贴?什么是补贴?有必要严格区分吗?

这两者的含义,我们可以从研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着手。

首先谈谈津贴。

津贴一般可以分为五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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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二是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三是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四是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五是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我们可以发现,津贴一般与履行“本职岗位的”特殊性有关。

其次,我们来谈谈补贴。

补贴种类有:

ü 肉类等价格补贴;

ü 副食品价格补贴;

ü 粮价补贴;

ü 煤价补贴;

ü 租房补贴;

ü 水电补贴,等等

我们可以发现,补贴则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外部的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款项,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劳动者收入造成影响的一种补偿机制。例如,电费最近涨价了,单位给职工发的电费补贴。这不是由于他的工资岗位性质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外部环境原因发生的变化,可能会对职工到手收入产生影响,为了消除这部分影响给职工发的补助。

严格意义上讲,津贴和补贴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就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来看,这种类型的区分,不再有绝对的定义鸿沟。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几点:

一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补贴都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目前考量因素都可纳入工资的考量范围。

二是原先制定的一些津补贴标准,大部分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管理模式,目前已经不完全适应现代管理需求。

说的直白一点,与其考虑津补贴多不多,不如考虑工资总体收入多不多。而制定津补贴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更多是底线的薪酬权利(例如大家熟悉的“高温津贴”)

第二,津补贴的“发”与“扣”

前几天有一位HR前来咨询,说他们公司有职工因工伤请了1个月病假,公司以她病假未上班为由扣除了她工资中的“车贴”和“饭贴”。她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首先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待遇,因此也不能随意扣除她的车贴。而公司则表示,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什么问题。

我们如何来看待津贴、补贴如何扣除的问题呢?

首先,津补贴是否发或扣,应当将工作实际情况与津补贴的性质关联来看。例如,对于未出勤的员工,是否能扣发比例的车贴?我们只需先斟酌一下车贴的含义。所谓车贴,一般是指通勤的交通费补贴,是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因为通勤会产生交通车辆费用,为了不让这些支出对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造成影响,用人单位给予的一定补贴。因此,劳动者如果发生缺勤,则不会在缺勤日支出上下班的通勤费用,故原则上不用进行补贴,原则上可按比例扣发相应金额。

其次,津补贴是否发或扣,应当与本单位薪酬福利制度有关。例如,同样为前述车贴的例子,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本单位员工每月缺勤天数小于3天,不扣发当月车贴”,则可以按单位制度执行,不予扣发。

最后,津补贴是否发或扣,应当与单位性质有关。例如,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不得随意乱发。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其中明令禁止了一些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三,员工获得津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此问题,我们应当分情况给予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但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就免征所得税。

此外,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张佶  关爱通研究院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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