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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日福利怎么发?标准是多少?各省答案都在这里!
2023-03-15 10:26:51作者:关爱通

使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一直都是员工节日福利实施的重要方式。每年,有关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金额“天花板”的问题,也会引发热烈讨论。临近清明(踏青季),不少基层工会已陆续计划起清明慰问。清明慰问该不该发?全年节日福利又怎么发?发放标准具体是多少?小编汇总了干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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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明慰问该不该发?可以发!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清明慰问显然可以提上日程。

二、提高了、增加了

· 四川省

不久前,四川省总工会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总工会助力经济发展“开门红”十二条措施》,引领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战场,全力以赴拼经济,实现“开门红”。

节日慰问标准有所提高,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

上调节日慰问标准的,还有这些省市:

· 河南省

日前,经河南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将《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由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

明确基层工会法定节日发放慰问品标准从2023年开始,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调高至不超过2500元。

· 浙江省

为规范用好工会经费,落实《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助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2022年起,浙江省将基层工会节日慰问限额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比例从60%提高到70%,以提振促进消费的信心底气。

三、还有以下省份,节日慰问都在什么标准?

截至目前,至少已有31个省份已明确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

广东省:按慰问品标准上限,广东以“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居全国前列。同时,也要求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或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陕西省:节日慰问品标准上限也相对较高,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

湖南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江西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先从基层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中列支;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甘肃省: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山东省:2019年,山东省将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由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元,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北京省:全年支出总额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50%,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上海市:《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节日慰问品需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河北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

山西省:2019年4月,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江苏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福建省:慰问品年度总额1800元,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辽宁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

吉林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开斋节和古尔邦节)。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节日慰问品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

湖北省: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黑龙江省: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安徽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广西省: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海南省:每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每年向每位会员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这些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

西藏:西藏自治区下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藏历年)。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基层工会严禁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提货劵等。

重庆市: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天津省: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

青海省:基层工会经费可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为实物。

贵州省:春节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节日不超过200元。

云南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除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外,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政策来源:各省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关爱通《与福利相关的财税政策汇编》。

工会福利作为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的群团组织,工会经费对于我们职工而言更是一种福利经费,每年工会给职工发放节日福利一直是工会经费一笔不小的支出,但发放的标准由于各地不同,很多基层工会都不是很明确,希望这次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工会经费执行者们一些指导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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