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什么说18年的这场社税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
中美贸易战、中兴事件、华为事件、沪深指数持续下跌,过去的一年是各种不确定因素井喷式爆发的一年。但对于HR来说,2018无疑是“社税”新政频发的一年,社保入税、新个税法案政策细节相继出台,对HR的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目前,社保入税、新个税法案相关政策虽已尘埃落定,但未来,社税两大动力还将持续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发生重大变革。
中国市场具有政策强干预性特质,适时的对政策进行梳理盘点,充分理解政策意图,有助于摸清未来发展趋势和国家宏观规划方向。关爱通研究院认为,18年的这场社税改革对人力资源管理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因此,我们专门就过去一年的社税政策及过往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重大政策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盘点和对标,同时对HR未来工作趋势做出了一些大胆预测。
一、过往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重大政策法规回顾: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直接关系数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l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拒绝区别对待,最终实现同工同酬。
l 营业税改增值税: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全国试行,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一方面,推动了服务业企业发展,降低了出口企业成本;另一方面,对部分行业的财务结构和企业管理有较大影响,增加了企业成本。
l 金税三期系统全面上线:2016年在全国各地全面上线,它统一了全国国地税的征管系统,规范了税收业务数据口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事实标准。第一次在征管系统中建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将征管系统划分为面向组织的核心征管系统与面向自然人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
其中,200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在当年给HR的工作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影响,它将劳动关系标准化,并通过后续的修订明确了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之间的区别,以及员工的基本权利,促使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但从长远来看,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提高了劳工标准,用工成本的增加会给企业带来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力,间接可能推动劳工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它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不仅仅在于其演示了一场极为复杂、激烈的立法博弈,它对于中国未来的社会立法,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
二、大刀阔斧社税改革的2018年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里,社税新政动作之频繁、力度之大是史无前例的,足见政府税改的决心。而作为工作中与之息息相关的HR和财务从业人员,是否真的跟上政策改革的节奏?为什么说2018年的这场社税改革对人力资源管理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因为,它们在短期内都造成了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激增,并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难度,给HR的工作带了颠覆性的影响。
我们按照时间线简单的将2018社保入税及个税新政相关的政策法规梳理如下:
l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提出国地税合并的同时,还提出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l 2018年5月30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l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构合并,以及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细节。
l 2018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2、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
4、 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5、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6大专项附加扣除。
6、 增加反避税条款。
l 2018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明确了新税法实施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l 2018年0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
l 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6大专项扣除基本框架。
l 2018年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
l 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l 2018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
l 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国家各部委联合打击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
l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确6大专项扣除抵扣细节。
l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l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l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式公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l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具体说明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方法。
l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年终奖优惠政策将延用3年(2021年12月31日前仍然适用)。
l 2018年12月底-2019年1月,各地陆续发布社保移交税务部门暂缓执行的通知,企业社会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机构一事暂缓,社保转税政策暂缓实施。社保入税正式施行时间仍不明朗。
l 金税三期系统并库:2019年3月1日,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企业纳税人所有的经营行为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涉税风险将大大提高,偷税漏税将无处藏身。
(一)、社保入税:合规将变得更重要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移交税务部门,目前虽暂缓施行,但未来改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已是板上钉钉。据悉西安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已率先下发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的通知,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也只是时间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等多部委连续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随着,金三系统的并库,未来对于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还将持续升级。
对于个人来说,充分保障了个人劳动权益。对企业来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合规将成为企业的关注重点。
(二)、个税新算法:企业管理难度加剧
新个税及其专项扣除附加办法核心大概是以下3点:其一,起征点提升至5000;其二:新增6大专项附加扣除;其三,施行累计计税法,年度汇算清缴。
对个人而言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负担,一定程度上缩减了贫富差距。对企业来说,管理成本的激增,并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难度。
三、HR工作3大趋势预测
过去的一年,社保入税、新个税法案改革对于HR的工作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总体来说可以归结为:工作更复杂,合规是重点。对于未来HR的工作趋势,我们也做了如下大胆的预测:
1、社保缴费成本或许会下降,但执法力度一定会更严苛
如前文所述,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等多部委在过去一年里连续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今年3月1日,金三系统进行并库。未来,社会保险的缴费成本可能会下降,但执法力度一定会更为严苛。
对于合规的中大型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未来则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不当“薪税师”的财税工作者不是好HR
原有人力资源与财务的相关工作逐渐发生转变,既懂人力资本运营又懂财税政策及操作实务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求激增,催生出“薪税师”这个行业。而HR和财税工作者由于其原有工作特性,必然是率先加入这一行列的领军人物。未来,不论你是否转行成为一名“薪税师”,由于社税改革所带来的工作复杂性,必然导致HR需要谙熟税政策,个税计算和申报将成为HR必备的工作技能。
3、薪酬福利结构调整和组织重构将成为战略核心
降低成本和调整组织结构,将真正提上HR工作的核心日程。通过薪酬福利结构调整,合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降低人力成本、税收成本将更为普遍。同时,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将组织小微化,有效激活员工个体,优化企业成本也势必成为一种新趋势,传统雇佣关系或将因此发生重大变革。
写在最后:
2018年,中国迎来了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双双改革,参照美国和日本的个税改革经验,我们会发现这并非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剧变,而是顺应时代和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经之路。实际上我们的税改步伐已经晚了发达国家近30多年,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是发达国家个税改革的历史元年,那么2018将是中国社税改革的历史拐点。
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必然伴随着阵痛,过去的2018年是阵痛的一年。但,有变化,有创新,就意味着前进的风向。风起了,是挑战也是机遇。
文末福利,2018年全部社税新政原文PDF:
全部社税政策原文整理
参考文献:
魏全平,《日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日本研究》,2008年第3期。
高宇,《日本,个税制度的历史瞬间》,《世界博览》,2011年。
李超,《各国个税大盘点,中国改革关键在哪儿》,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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