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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个税新政,节后工资单答疑,这两组数据是关键!
2021-03-01 11:15:04作者:关爱通

对于打工人来说,春节月恐怕是最爽的月份啦,节前才领好年终奖,节后上班没几天,就又要领工资了。然而,细心的人会发现今年自己的节后工资单,有了点小变化。于是纷纷来找HR们寻求答案。

 

员工A:我的春节加班费为什么没达到三倍日薪?

员工B:为啥我1月工资没有扣税,去年我记得有啊?

 

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的好管家,HR们如何才能从容应对牛年新春后职工们对于工资单的疑问呢?抓住以下两组数据是关键!

 

一、20.83 和 21.75

员工A今年响应国家和公司号召就地过年,2月13日初二公司业务临时有需求,就去公司加了一天班,作为刚毕业工作的新人,收到加班费后对这个数字产生了疑问,它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啥用自己的月工资收入÷20.83天(月工作日)出来的数值和公司发放的加班费对不上?

 

HR听完员工A的疑问,马上就发现了症结所在,这也是很多人都会混淆的地方,20.83和21.75,这两个数字虽然指的都是天数,然而20.83天是月工作天数,21.75天则是月计薪天数。

 

它们分别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月工作日

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

月计薪日

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

发现没?两者就相差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

 

划重点: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在计算计薪天数时不能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因此,公司在给员工A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基数应当按他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日)来折算,而不是20.83天(月工作日),员工A自己的计算结果之所以不对,原因就出在这里。

 

而20.83天,主要用于计算职工的医疗期(病假)、制度工作时间等。

 

举个例子,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天算医疗期满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为劳动者无需在休息日、节假日请假休息。

 

二、5000 与 60000

一线员工B拿的是计件工资,去年年薪一共是5.8万元。按销售淡旺季规律,通常年初工资会较高,细心的他留意到,2021年以来他的工资突然不扣税了,而去年同期头两个月还扣了百来块钱。开年以来他完成的生产订单比去年要多,按理只会扣更多税才对。尽管到手的钱更多了,但这个现象还是让他感到些许不安:难道是公司报税的时候把我漏了?

 

HR在了解情况后,马上向员工B讲解了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号个税新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该规定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也就是在今年2月初申报1月个税时初次适用。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当月月薪是否需要缴税的参考标尺发生了变化:起征点从5000元调整成了60000元。

 

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员工是否需要缴税,取决于月工资扣除四险一金后是否超过每月起征点5000元来判定,超过5000元了,就需要缴税,这里的5000元其实就是年起征点60000元除以12个月得来的。而2021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最新19号文规定,当年累计月工资只要不超过年起征点60000元,就可以不用缴税。

 

员工B的1月工资(扣除四险一金后为10000元)

个税优化前后对比

优化前

∵ 当月起征点为5000元

∴ 员工B的1月个税=150元=(10000-5000)×3%

优化后

∵ 直接按全年起征点60000元(即5000元×12月)来算,1月工资10000元并未超过

∴ 员工B的1月个税=0元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式,员工B的1月个税应按5000元的起征点来进行折算,即(10000-5000)×3%=150元。优化之后,扣除数由5000元升至全年60000元(5000元×12月),这样一来,员工B牛年一月的个税就是0了。

 

如果今年内,员工B累计收入仍然未超过6万元,那么来年汇算清缴时,他也不用留意和操心退税的事了。当然,如果之后员工B当年累计收入超过了6万元,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他仍然是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注意了,新政并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企业当中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才会看到工资单上有此变化。

概括来说有以下三点,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员工B上一年全年都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且工资薪金及其申报缴税也都在这家公司。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员工B上一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5.8万元,未超过规定的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021年员工B仍在这家单位就职。

员工B满足以上三点,所以他适用19号新规。

 

近年来,国家在简政减税降负上采取了诸多措施,而最新实施的19号个税优化新规,显然是为了减少对纳税人资金的占用,同时也能简化流程,减少办理汇算清缴的人员,可谓一举两得。

 

3月1日“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就要启动了。在此提醒企业和HR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也就是说单位作为员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提供信息的责任,并积极协助员工进行汇算清缴。像员工B这样2020年年薪未满6万,但又缴过税的,在这次的汇算清缴中就需要进行退税申请。

 

HR们作为政策的传递与落实者,除了及时了解新政,确保自己搞清楚的同时,也应该将相关信息更早、更好地传达并惠及给企业纳税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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