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管控已经处于常态化,而2020年起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也于2020年底到期。企业是否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是否有新的减费或者降费政策?让我们一起来做个清晰的梳理!
一、2020年度社保减免措施的执行期限解读
2020年各项社保费用减、免、缓的力度之大,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果。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从2020年2月到12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降等政策合计减费达到1.54万亿元。如此的减免措施,不可能长久执行下去,只能是一项临时性、阶段性的措施,因此这些减免措施在执行期限上,也早就有了规定。
1、关于“三项社保”
《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对执行期限作出了明确: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即2021年1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即2020年7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
2020年关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政策
国家层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其中明确: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自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恢复为12.5%(其中单位缴费10.5%,个人缴费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恢复为11.5%。
2020年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政策
国家层面: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以及《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 号)其中分别明确:2020年2月–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其中,2020年2月-6月,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25%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即2020年7月起,单位缴费部分仍按10%执行)
3、关于延缓缴纳社保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纳。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参保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2020年关于各项社保缓缴的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其中明确: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关于2021政策及现行社会保险费标准
2021年1月26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主管部门提到: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有不少HR对这项政策的含义会产生误解,是不是社保的“减免”政策还会延续一年呢?让我们也来仔细解读一下。
1、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的延长政策
1)国家层面
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历史沿革说起: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后,虽然《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费率未做直接修订,但从2015年至今,失业保险费率经历了多次执行上的降低: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而本次发布的新政,可谓与之前的政策一脉相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亦有如此类同规定政策沿革,在此不做赘述。目前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依据仍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 的精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综上所述,2021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不是继续执行免缴,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即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和“工伤保险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50%)”。
2)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号)的精神应当继续执行。具体来说:
失业保险: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现行社会保险费率执行参考,以上海市为例
自2021年1月起,上海市全面恢复减免之前的原费率,可以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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