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2023年金税四期系统开发完毕。金四系统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全面读写发票开票项目,同时对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支出进行自动分析,判断支出是否与企业经营相关,或者相应的支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在将来的金四系统下,企业把取得票据的福利费支出当作成本或费用列支这种错误操作,很容易触发金四系统自动报警,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因此金四系统投入使用后,传统的一些错误操作将让企业面临巨大风险,企业在对福利费的处理中尤其应该注意。福利实施是否合规将成为 企业福利实施时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再一次重申了解 员工福利涉税问题的重要性。
员工福利的涉税问题,最关键的在于明确福利的范畴,即福利和工资如何区分,福利与费用如何区分。
一、福利的范畴到底是什么?
福利和工资的共同点是:第一,它们都是员工获得的物质利益;第二,它们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利和工资的区别是:工资作为员工的物质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福利作为员工获得的物质利益部分,因为不计入工资总额,所以公司不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显而易见,福利相当于工资,无论员工还是公司,都能够获得足够的利益。
从人力成本角度,把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转化为福利,就成为公司理所当然的选择。
但是,把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转化为福利,要受到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总额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个限制,则是福利和工资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福利和工资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明确的区别。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金钱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福利则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
在法律及政策文件上,对工资和福利的描述采取外延性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个人所得进行了定义,“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福利费进行了定义,“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和福利的定义,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习惯上认为用人单位发现金给员工是工资,发放实物给员工则是福利的这一看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区分工资与福利的标准不是员工个人所得的形式。
· 在外延上,工资和福利的认定可以采取相互排除的方法:凡是政策文件规定为工资的,可以排除福利;凡是政策文件规定为福利的,可以排除工资。
· 福利的外延原则上采取法定的方式:法律与政策文件有规定为福利的,可以认定为福利;法律与政策文件没有规定为福利的,一般不认定为福利。
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工资与福利区分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的,无论是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一般认定为工资,法律与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为福利的除外;
福利一般不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是用人单位用于集体性设施,员工从集体设施上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间接的,企业的这种支出一般认定为是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福利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下支出为福利费: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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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与个人所得税
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需要缴纳,哪些不需要,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实际操作需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对于福利费涉及的个税解答也指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这里仍需强调,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这里的解读仅供参考。)
三、常见错误操作
长期以来,许多财务人员认为,福利费不需要从外部取得票据,可以直接做账处理;企业从外部购进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因为具有发票和收据,财务一般不计入福利而按照费用支出处理。
这种做法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费用和福利的区分标准是支出的性质和目的,而非是否取得发票、收据等财务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和成本支出,必须遵循合理性要求。
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把员工购买的一辆童车的发票作为费用处理,被税务局认为不合理而对企业予以罚款处理,教训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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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关爱通作为国资委直属央企中智集团旗下企业,深耕福利领域15年,拥有成熟的企业福利管理经验,擅长基于福利合规政策,帮助企业搭建福利体系,优化福利项目,一站统筹福利管理,实现员工关爱的持续进阶与快速创新。
作者| 王冰 关爱通研究院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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