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李强总理在出席记者会时,回应了记者就业、人口、退休政策的相关问题。李总理提到:“延迟退休政策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在适当时候稳妥推出。”
虽未确定政策推出的具体时间,但延迟退休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由此带来的退休养老问题再次受到广泛热议。
适逢2022年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在“延迟退休”将适时稳妥推出的大背景下,交纳“个人养老金”究竟可以对企业职工的养老起到什么样的保障作用?
本文就重点来谈谈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新支柱——“个人养老金”这个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聊聊企业HR应该如何将政策与工作结合,为员工提供专业的支持引导,从而将政策利用价值最大化。
一、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定位——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有力措施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其中,“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主要指“养老保险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
第二支柱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企业年金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后参加,职业年金则由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从业人员强制参加;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人社部截止2021年底的数据,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覆盖人数达10.4亿,第二支柱的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
可以说,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已初步搭建,但从三大养老支柱目前的贡献来看,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在养老支出方面占了绝大部分,而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人均保费较低,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远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养老保障的多样化需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养老金”作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和完善的关键举措,被正式提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中明确指出:
“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不难看出,个人养老金对企业职工来说,是一种定位于补充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是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有力措施。
二、个人养老金政策——在企业HR工作中的“应用新思路”
单从个人养老金的政策层面来看,似乎与企业HR的工作没有直接联系,但为何成为人力资源工作者们,特别是企业薪酬福利工作者研究的热点政策?
虽然,个人养老金作为养老福利保障的“第三支柱”,并非像“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直接由企业为职工承担,而是由职工的个人收入来承担,但是职工的这部分个人收入,却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用工成本的前提下,企业HR可以尝试这两个举措:
一是,向职工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让职工了解关键知识点;
二是,在收入组成部分中,定向分类可建议用于个人养老金的部分,指导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
特别要强调的是,这是一种企业主动出击的宣传导向,而非收入分配上的强制措施,具有选择性,职工可以采纳企业建议,也可以自主支配,这点上不同于“企业年金”制度。
但这种尝试,无疑是一种增加员工总体收入福利的好思路,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通过上述例子计算,我们可以发现,企业HR通过上述两项举措,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宣传指导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每年职工的福利性利益可增加2040元,同时也为企业员工未来的养老福利增添了一份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也建议企业HR尽快掌握个人养老金中的“五大关键点”,作为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应知应会!
三、附上个人养老金的“五大关键点”
1. 关于先行城市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明确指出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
就目前而言,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而是在一部分城市(地区)先行试点起来。目前先行的城市(地区)共有36个:
2. 关于可参加的人员范围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这也就意味着参加条件中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是,劳动者必须已经参加了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地在哪里,就应当在该地参加个人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分为两类人员:
(1)已在试点城市或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已在试点城市或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 关于缴费金额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据此,劳动者参加个人养老金,每年的缴费金额不得超过12000元,具体缴费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4. 关于领取问题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在领取时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是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是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在具体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但一般来说,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非特殊情况不建议一次性或短期内领完。
此外,当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5. 关于优惠措施
为了更好实现补充养老功能,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采用递延优惠纳税的相关政策。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也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其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其具体分为三个环节:
一是,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二是,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总而言之,单靠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是客观事实,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是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举措。
因此,在“延迟退休”将适当时候稳妥推出的大背景下,企业HR引导、鼓励员工交纳“个人养老金”,不失为一种主动出击,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锦上添花”的好方法!
作者| 张佶 关爱通研究院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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